中新网新疆新闻10月29日电(韩江涛 巴昕)“调判结合,调解优先”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原则,是“以人民为中心”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。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做好日常业务的同时,针对案件需求,不失时机地开展调解解纷工作,受到当事人肯定。
2023年12月7日,察布查尔种羊场的常某经人介绍在易某和张某经营的冷库存放60吨板栗南瓜,并预付了保管费5千元。2024年3月5日,常某前去查看存放南瓜准备销售,却发现由于冷库制冷设备故障,致使南瓜泡水腐烂,导致常某经济损失。常某要求易某和张某按照市价赔偿12万元,并返还预交的保管费,易某和张某不同意赔偿。
2024年8月28日,常某将二人诉至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爱新色里法庭,该法庭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纠纷,但均因分歧较大调解无果。
2024年10月15日,常某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南瓜损失鉴定申请。受理申请的法官巴昕是一位有多年鉴定实践经验的老,他认为该案有调解的余地,于是将原被告双方请到法院进行了一次调解。在调解中,原告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要求被告按市场价每公斤2元赔偿。但被告辩称,双方没有订立合同,让原告存放只是碍于朋友的面子,收取5千元是电费,是正常收取的。自己也曾经向市场推销过,但因为板栗南瓜采摘过早不易保存运输,而且本地对该种产品需求不大,没有销路,原告要求自己赔偿12万元是没有道理的。
在了解来龙去脉后,法官巴昕面对面进行了分析调解,指出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明确,如果判决结果无法预测;二是南瓜腐烂既有泡水的原因,也有采摘过早的原因,双方都要承担责任;三是即便是赔偿根据现有市场情况来看,按照2元一公斤赔偿没有依据。四是如果进行鉴定就会产生相关费用,消耗精力财力后不一定能全部收回。在鉴定法官的分析说理下,原告终于同意按照2万元赔偿的案结事了的方案。
法官认为,在该案中,原告将60吨南瓜委托在经济活动中却没有订立合同,“立字为据”可谓非常重要。“立字为据”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能够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的模糊不清问题。“立字为据”是重要的法律凭证,一旦发生纠纷,书面证据能够为你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。所以即便是亲戚朋友如果发生经济往来,应定要立字为据,不时之需。